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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承兑汇票保证金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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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所反映的应当是现金与现金等价物的流动情况。现金,包括企业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能够随时用于交易的资产。现金等价物,也就是具备流动性,容易变现,不会产生过大价值变动,也可以作为一定程度的交易代替品的金融短期投资。从概念上讲,在现金流量表中被记录的只有财务报表中的货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并不包括应收票据。
在一些日常财务报表分析中,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当期收入较大,应收账款减少很多,但经营性现金流入不但没有增加,却出乎意外的减少了,并且会出现阶段性忽增忽减现象,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
银行承兑汇票
。近年来,经济疲软,商品滞销,企业回款难度加大,并且在企业交易中也越来越多的应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其金额有时占当期应收账款回款的99%以上,同时企业还要拿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其他企业。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很少会持有至到期日兑现,有些企业在急需资金周转时,进行部分贴现。也有企业通常会将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直接转让,支付应付账款、购买材料和设备。这样的会计处理,会影响企业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相关项目,不能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这就对会计工作的进行提出了要求,银行承兑汇票需要加入到现金流量表的要素之中。
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属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否属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有三种观点:
1、保证金属于现金
依据:现金流量表准则讲解中定义的现金包括“其他货币资金”,且与该科目的核算核算内容一致。票据保证金属于“其他货币资金”,故属于现金。
2、3个月内可用于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属于现金,反之不属于现金
依据:2006年5月中注协的咨询意见,即以“3个月”期限作为保证金能否视为“可以用于随时支付”的判断标准。
3、保证金不属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1)不属于现金的依据:现金的定义中规定“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票据保证金属于借款的质押物,和任何用于借款质押的银行存款一样,不论时间长短,都不能随时用于支付。
第1种观点,出自准则讲解中的列举,与准则对现金的定义存在冲突,“其他货币资金”不可能无条件的全部作为现金,故判断是否属于现金应以准则条文为准。
第2种观点,中注协讲解非强制标准。借款质押是强制性的,是否能用于支付不是公司能够控制的,不能理解为随时用于支付。
(2)不属于现金等价物的依据:现金等价物定义中,现金等价物首先是“一种投资”或“闲置现金的存放方式”。保证金当然不属于投资,所以无论期限是否在3个月之内,都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二、保证金对现金流量表主表的影响
保证金在主表的列示,要分析保证金的流动路径。即要注意到期后银行是直接从保证金账户支付,还是原保证金到期退回再以其他账户资金支付。
1、票据到期后直接动用保证金支付票据款
缴付保证时,应区分所开具应付票据的用途,按照用途计入对应的现金流量表项目,如“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
2、如果票据到期后原保证金退回,以另外来源的现金支付票据款
缴付保证金时,仅是单纯的质押,应作为“其他筹资活动”;保证金到期收回时,亦作为“其他筹资活动”。
三、保证金对现金流量表附表的影响
1、如果主表作为经营活动
如果直接将应付票据期末增加作为经营现金加回项目列入附表,则对应的保证金实际流出无法体现。处理方法之一,是把应付票据增加额中扣除支付的保证金增加额;处理方法二,是保持应付票据增加额不变,把保证金增加额列入“其他”项。
2、如果主表作为非经营活动
作为投资或筹资活动,对附表的处理都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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