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转让限制
  • 文章来源:未知
  • 时间: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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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转让限制

A公司收到来自B公司的货款,一张面额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检查背书没问题之后就直接签收了,后向他人再转让被拒绝时才发现票据不能转让。与正常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同的是,该票的正面承兑栏“备注”里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
 
A公司财务因为疏于检查票据正面导致盲目签收,按规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也不得再背书转让。
 
转让限制的五种情况
 
1、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4、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被背书人不得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5、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
 
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背书人以背书进行票据转让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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