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服务银行如何操作
  • 文章来源:未知
  • 时间: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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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服务银行如何操作 
1. 竞合下的相斥问题
 
若以票据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 并采票据质押的担保方式, 亦可能存在票据收益权与票据质押竞合情况项下的相斥问题。
其法律逻辑是:
(a) 收益权依赖于收益权转让方(即票据持票人/被背书人)实现票据项下的现金流入收益;
(b) 票据项下现金流入收益的实现以票据质押的解除为前提;
(c) 票据质押的主债权又是票据收益权的实现。据此, 似乎陷入了或者需要资管计划解除质押陷入担保落空(当然落空期不会很长), 或者收益权的实现为质押所障碍的二律背反。
 
 2. 服务银行的操作
 
 结合上述论述, 在保证专项计划托管银行与票据服务银行是同一银行的情况项下, 需要通过持票人与质权人授予该银行双重授权的方式, 实现:
 
(a) 解质押;
 
 (b) 提示付款;
 
 (c) 托收承付;
 
(d) 受托转付四项行为的同步。
 
即, 银行将依质权人的授权对票据质押进行解除, 然后在已经不存在担保权利负担的票据项下以票据权利人名义向票据义务人提示付款, 在收到票据款项后, 通过托收承付实现收益权现金流入收益, 再将前述现金流入收益依收益权转让方的委托, 受托转付至专项计划托管账户。尽管从法律逻辑来看, 上述行为是四个独立的步骤, 但由于上述行为均由同一银行进行操作, 故操作中若能够做到同步完成, 即可从实操层面解决竞合下的上述相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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