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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受限制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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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受限制
承兑汇票
背书转让,指的是以票据权利转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将自己的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理应背书并交付票据。票据转让如果成立,则背书就产生了法律效力。
在背书过程中,如果出现背书栏不敷的,可以使用背书粘单记载有关事项,只要在适当的位置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则背书粘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是通常在票据的背面,填写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句子,流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填写。
有哪五种承兑汇票不可再进行背书转让呢?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不可再进行转让。其后手若继续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
(2)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可再进行背书转让;
(3)承兑汇票背书上记载了“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表背书人行使汇票权利;
(4)背书不可附有条件,若背书上附有条件,则此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背书还可转让;
(5)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只能针对一个人,将汇票转让给两个人及以上的或者只将汇票金额转让一部分的背书无效。
针对承兑汇票的转让,无论是背书人还是被背书人都应加强意识,做到不能转让的票据坚决不再转让,这是对别人的负责,更是对自己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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