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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真-伪票和假票一样吗?
文章来源:瓜点时间
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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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票交所发布了一个奇怪的文件:防范伪假票风险,规范伪假票处置的操作规程。之所以奇怪,是因为时间点-28日。此前的21日上午央行开了个全国金融市场电视电话会议,瞅了瞅央行公告全文,表扬了很多领域,只有在票据部分提到,要防范风险。因此,这个文件或许是对央行要求的迅速回应。票交所后来内部会议也表态,除风险防范外,还准备落实贸易融资产品转让至国外,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要求。文件名很好记。二月份,2020年,22号。该文的第二条是这样: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伪假票据包括:
(一)票据业务主体名称恶意记载为其他单位名称的电子商业汇票;
(二)冒用其他单位身份开立账户并通过该账户作出票据行为的电子商业汇票;
(三)经有权机关认定的其他伪假电子商业汇票。
抛开其他不论,这句话描述了伪假票的几种情况。
情况一:张三应该是可以自己开票(他还是业务主体),但是恶意记载为李四。隐含着张三本身也有开票资格。
情况二:张三直接冒充李四。隐含着张三可能啥资格也没有,完全冒充。
情况一似乎相对温和,而情况二性质更恶劣。因此,大致可以认为情况一说的伪票,情况二说的是假票。百了度,新华字典没说太明白这两个字的区别。但通常,诸如虚伪、伪善等等,描述的是人。假,假山、假人等等,往往侧重于物品。伪善的人,还是人。田间的假人,多半完完全全、彻彻底底的和人没关系。
较真的意义在于:主观恶意程度决定了你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票据的权利归属。法律上有个词,叫表见代理。意思是,如果张三冒充了李四,比如利用了李四的办公室、李四的工牌等等,那么就是说李四在表面上被张三代理了。这个时候,尽管李四不知情,出了问题李四也要承担责任。
它的法律依据在:合同法。
回到伪票和假票的问题。貌似第二种情况更加像表见代理的情形。收了这种票可能承担的风险,或许要大于伪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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