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与普通债权转让的四点区别
  • 文章来源:未知
  • 时间: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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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同法规定,普通债权转让出让人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1、转让通知不同
 
依合同法规定,普通债权转让出让人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背书除了特定情形(即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外,背书是背书人的法定权利,背书人不必通知债务人。
 
2、出让人承受法律关系不同
 
普通债权转让中,债权转让后出让人退出债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不再与该债权债务有法律关系。票据背书中,票据转让后背书人(即出让人)不退出票据法律关系,背书人从原来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债务人,对后手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
 
3、债务人抗辩权不同
 
普通债权转让中,受让人须承受出让人的权利瑕疵,债务人可以其与出让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让人。票据背书中,被背书人受到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承受背书人的权利瑕疵,债务人不得以其与背书人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产生抗辩切断的效力,恶意抗辩除外。
 
4、权利证明不同
 
普通债权转让中,转让本身不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受让人主张债权仍须依照一般的举证规则证明自己的权利。票据背书中,只要背书形式上是连续的,背书本身具有证明效力,持票人无须举证证明自己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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