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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特征!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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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具备特征
1、真实性。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真实,只有真实的应收账款对银行才有保障。务必防范应收账款虚假风险。
2、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债权。
3、特定性。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名称、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及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均需明确、具体和固定化。
4、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上述应收账款性质决定了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权是否有效,进而决定能否产生担保物权效力。
应收账款质押常见风险点
1、应收账款与贷款没有对应关系
对应的合同收集不完整,应收款方案设计和基础合同无法对应,未来行使诉讼权利无法举证;
质押合同:模糊合同条款,没有明确对应合同名称、合同号、金额;
登记方面:中登网概括登记为客户全部应收账款、某个交易对手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都是模糊登记。
2、虚假应收账款
以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应收账款办理质押或转让,欺诈银行信贷资金。
【分析】
真假应收账款案例
2014年3月25日,某银行向A公司授信1亿元,并通过其对B公司2014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债权作为授信中的质押担保。同日,A公司和银行分别出具了《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而武钢B公司也在《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确认书》上予以了确认。
据银行方面称,B公司以付款方名义在该确认书上同时预留公章及财务确认,而银行方面也就该宗应收账款质押办理了质押登记,登记文件中所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包括A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总计金额3762万元的应收账款。2014年6月4日,在上述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下,该银行向A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然而,仅仅四个月之后,A公司的该笔贷款出现欠息,而被银行要求提前还款。为了实现贷款追偿,该银行也将武钢B公司和其母公司告上了法庭。
蹊跷的是,B公司及其母公司却称,两家公司并没有和A公司签订过原材料供销合同,也未在《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确认书》及《询证函》上签字盖章,银行所主张的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
由此,对于武钢B公司及其母公司在A公司涉及银行贷款上的账款质押责任成为了三方争议点。B公司及其母公司认为公司印章及个人签名涉嫌伪造,并提交了证明公司撤销、印章实际使用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的相关证据。证据显示,银行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确认书》、《询证函》及两份基础合同上所加盖的公章此前已经作废。尽管,银行为了证明应收账款质押的有效性,甚至让经办员工出庭作证,以证明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但 经办的银行员工对于经办现场是否是武钢B公司工作场地,印章是否真实并不能确认。
最终, 法院判定A公司偿还贷款,但是却并没有支持应收账款的增信措施,B公司及其母公司不承担偿债责任。案件的二审经湖北高院审理,维持原判决结果。
本案例中,银行质权主张成立,需以基础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且供货一方的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银行应进一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或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基础合同、质押确认材料上武钢B公司及其母公司印章真实,还需通过提交基础合同所涉货物的运输票证、入库单、验货单等证据或其他证据证明所供货物已实际交付。因银行待证的应收账款欠缺真实性、特定性,由此导致其应收账款质押权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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