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交易采用票据支付将是大势所趋
  • 文章来源:未知
  • 时间: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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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就是中国金融市场一大顽疾,国家一直在致力于通过各种法律、金融手段解决这一问题,但效果并不显著。在融资难的情况下,及时收回交易款项、快速回笼销售收入对于中小企业的存亡就显得越发重要。而该办法就是针对目前部分国家企事业单位采购中小企业商品时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进行了约束。
 
办法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并从付款期限、政府监管、联合惩戒等多方面为该支付保驾护航。
 
1、付款期限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基于合同性质确实需要更长时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付款期限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中小企业出具账单、发票或者其他单据作为付款条件的,付款期限自该付款单据送达之日起算。
 
2、政府监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以下称投诉平台),受理中央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的投诉。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机构(以下称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统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的投诉,并公布联系方式。
 
3、联合惩戒
 
办法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因不履行对中小企业付款义务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受到来自各界的联合惩戒。
 
4、多元化处罚
 
办法指出,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依法给予处分。
 
一直以来,国有企事业单位占用中小企业合同款项的情况就长期存在,这一法规的出台,使该类单位付款压力激增,而票据此时就成为了支付结算手段的最好工具。
 
票据作为我国金融领域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提升金融市场流动性、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功能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首先,票据作为一种支付结算手段是除了现金外最易流通转让的工具,国有企事业单位签发的银票或以该企业为承兑人签发的商票,且能获得上级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的保证,其接受度必然获得市场认可,不仅可以缓解签发人的付款周期,另一方面有利于中小企业通过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信用进行融资。
 
同时,票据融资相比一般贷款手续简便。办理商业承兑汇票只需要开通企业网银及电票系统就可以完成商票的开立,是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截至今年6月末,中小微企业票据承兑余额为8.59万亿元,在市场中占比达到70.39%;贴现余额为5.56万亿元,在市场中占比达到72.74%。票据贴现平均利率为3.69%,低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45%,更显著低于前5个月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6.89%,充分发挥其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功能。
 
由此可见,未来国有企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易采用票据支付将是大势所趋,该类票据将会在票据市场异军突起。面对这一变化,如何变被动为主动,合理规划票据业务是票据市场每一个机构都要思考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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