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违规“大检查”:萝卜章、内外勾结、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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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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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1—7月,银保监系统开给商业银行的罚单中,涉及票据业务的罚单有57张,罚没金额共计3387.6万元。
 
8月初,21世纪经济报道关注了鞍钢股份3.4亿银行承兑汇票未获清偿一事,近日,翰林汇的多次报警,又将3年前发生的华夏银行连环票据案带了出来。
 
继2015、2016年各类大型票据案件连番发生后,票据风险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虽然在强监管下,行业票据违规行为有所收敛,但风险问题仍然存在。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1—7月,银保监系统开给商业银行的罚单中,涉及票据业务的罚单有57张,罚没金额共计3387.6万元。其中,5月17日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因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向鄂尔多斯农商行开出罚单,单张罚没合计就达到344万。
 
回顾往年票据案件可知,套路都是相似的,跌入陷阱的原因却各有各的不同。
 
票据中介兴风作浪
 
2016年1月22日,农业银行发布公告称,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金额为39.15亿元。21世纪经济报道曾经在报道中指出,该事件系某票据中介机构以“一票多卖”的方式从银行内套取资金:在农行以买入返售方式做了票据转贴现业务的情况下,票据中介在银行内部人员的帮助下,用报纸替代了涉案纸票,并将纸票卖给了另一家银行。
 
该案件牵涉范围包括五六家机构,涉两个买方、过桥,以及中介。2017年,北京银监局分别开出京银监罚决字〔2017〕1号、19号罚单,以同业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为由,对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罚款合计1950万元;并且对涉案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其中有4人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除开“买入返售+一票多卖”的形式,某些游走在灰色地带的票据中介还发展出了一条完整的交易链条:开票,背书转让,村镇银行贴现,寻找资金行、过桥行。
 
骗过各家银行的秘诀在于“包装”。21世纪经济报道曾经介绍过票据中介的“包装术”:在开票环节,票据中介便以自身旗下两家公司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开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接下来,通过中介公司控制下的村镇银行进行贴现;再将这些票据包装进资管计划,使其成为一款资管计划的基础资产;最后,将这个资管计划转让给第三方,套现离场,即可溜之大吉。
 
21世纪经济报道曾报道过的恒丰银行和江西银行14.83亿大案,据银行业人士介绍,即是由票据中介久益公司参与撮合的交易,并没有真实的票据交割,实际是资金融通行为。该案件中,资金的流向依次为中原银行、恒丰银行、江西银行、库车村镇银行。然而,库车村镇银行表示该行并未参与交易,“同行户”被票据中介控制,资金被票据中介套取。除此之外,吉林敦化农商行和宁波银行18亿票据纠纷案、嘉兴银行和民生银行邯郸分行7.3亿商票纠纷案、辽中农信社和某村镇银行6亿同业存款纠纷案、新疆汇和银行与吉林敦化农商行3.1亿元纠纷案件中,均涉及票据中介“久益系”。
 
“过桥”陷阱重重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31日,在各级银保监系统因票据业务开出的罚单中,处罚理由包括贸易背景真实性方面存在问题的银行罚单共有32张,占比半数以上。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是如何开出的?本该作为支付工具的票据,是否成了空转套利的工具?“萝卜章”、伪造票证、行贿受贿等种种问题,就隐藏在开票、背书、贴现、过桥的各个环节。
 
2019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票据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向招商银行索赔近2亿元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裁定书中提到,涉案票据共有8张,出票人均为徐州方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放公司),收款人均为南京蓝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鹏公司),到期日均为2016年1月15日。
 
这8张商业承兑汇票于2015年7月15日出票,在多家企业背书转让后,又经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招商银行层层“过桥”,由招商银行委托宁波银行转让给兴业银行。转让流程非常顺利,在兴业银行授权下,7月15日当天,华福证券就与宁波银行签订了《票据资产转让合同》,将这些票据装进华福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中。然而汇票到期后,出票人方放公司却以“无款支付”为由拒绝付款。
 
此时再回头看这条“过桥”路,才发现问题重重:2017年6月13日,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就出票人方放公司票据诈骗案立案侦查;8月4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对方放公司涉嫌骗取承兑票据案立案侦查;9月3日,贵州省从江县公安局就月明银行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截至5月27日该裁定书发布时,三起刑事案件均未审理终结。
 
另外,招商银行也就其向兴业银行清偿的票据款项向包括稠州银行在内的前手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要求连带支付其已清偿的票据款及相关损失。稠州银行称与招商银行签订《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免追索协议》,招商银行对其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所涉票据涉嫌经济犯罪,稠州银行和招商银行之间的两次起诉均被驳回,目前案件已经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通谋虚伪”掩藏目的
 
如果说以上票据案件是因为“内鬼”和中介的蓄意设计,那么在有些案件中,也有明知贸易背景有问题,却仍然掺和进去的。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41号案中,认为该案票据活动是各方伪装行为,所掩盖、隐藏的真实行为实际是借款,当事人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上海红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地方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三方虽然明知本案票据项下无真实交易关系,但出于不同真实目的,相互合谋实施了该票据行为,属于通谋虚伪行为。” 这是在金融纠纷中直接适用《民法总则》“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首个判例。
 
该案件要追溯到2012年底,此时,正拓公司有7000余万元的逾期贷款无法归还,罗利钢向贷款银行民生银行南昌分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严东军提出,由有色金属公司向红鹭公司购买一批高纯阴极铜,有色金属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货款,再由红鹭公司持票据到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申请贴现,并承诺会确保红鹭公司将所有贴现款用于归还正拓公司的逾期贷款。
 
2012年9月,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与有色金属公司、正拓公司签订协议,进行商业汇票贴现,由罗利钢与其妻陶慧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色金属公司向红鹭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1.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罗某某等与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签订《担保合同》,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向红鹭公司支付1.04亿元贴现款。正拓公司所欠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的逾期贷款已用票据贴现款归还,其余贴现款亦被罗某某实际使用。
 
2013年6月,有色金属公司拒付票据款项,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在多次向其与红鹭公司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为进行追索而提起诉讼。此后,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有色金属公司、罗某某犯骗取贷款罪。
 
判决书显示,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与借款人等事先通谋,以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来实现借新还旧、转嫁风险的意图,但红鹭公司也至少明知其与正拓公司、有色金属公司分别签订的《阴极铜购销合同》没有真实交易内容。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该案所涉合同均因属各方伪装行为而应认定为无效,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电票绝对安全吗?
 
在纸票造假案频频发生的情况下,银行业开始向“无风险”的电子票据方面发展。在纸票业务增速放缓的情况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却迎来了大幅增长。据央行今年一季度数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票443.98万笔,金额5.11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2.77%和38.20%;承兑455.43万笔,金额5.2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1.49%和38.15%;贴现158.51万笔,金额3.5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17.87%和73.43%;转贴现228.08万笔,金额11.85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6.08%和28.35%;质押式回购 22.69 万笔,金额 2.50 万亿元,同比 分别增长 72.91%和 68.26%。
 
但电子票据即意味着绝对安全吗?事实上,即便是电子票据,也可能无法逃避“作假”。2016年发生的一起10亿元级电子票据大案,揭示了其中暗藏的风险。
 
2016年7月27日,上海晋歌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向焦作中旅银行申请贴现,贴现利率为3.4%。7月28日,焦作中旅银行向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申请转贴现,贴现利率为3.4%。当日,甲方邢台银行与乙方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签订《转贴现合同》,约定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向邢台银行提供13张电子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合计6.5亿元,转贴现利率为2.72%。
 
2016年8月11日,焦作中旅银行发布《声明》,称:“近期,我行发现有不法分子通过伪造我行证照和印章的手段,冒用我行名义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同业账户,并违法办理签发电票业务。“根据2018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78号)》,有不法分子通过假冒焦作中旅银行的方式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以焦作中旅银行名义对事先串通好的企业所开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虚假承兑,再转贴现给其他银行,从而骗取转贴现资金。
 
案涉电子商业汇票先后于2017年7月26日、27日到期,焦作中旅银行未向邢台银行支付票面金额对应的款项。按照最终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判决,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应支付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亿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冒用焦作中旅银行名义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从而得以从事冒名承兑行为,并骗取了巨额票据贴现款,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种情形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转贴现合同》时完全无法预见因而未曾事先作出约定的。从合理平衡双方利益出发,最高法酌定迟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
 
和纸质票据略有不同的,是电子票据的造假行为主要产生在开票端:或者在银行开立账户时使用虚假资料和假证照;或者在开票时故意将承兑人写成银行,以便用商业承兑汇票冒充银行承兑汇票。
 
近年来票据案件频发,监管机构对票据业务的风险问题更加重视。2018年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在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占比。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6个月后停止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随着电子票据的发展,对电子票据的进一步规范和监管也在加强。在今年7月30日,针对电子商业汇票的买断式贴现业务,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了《上海票据交易所贴现通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该业务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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