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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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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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简称“芜”,别称江城,安徽省地级市、安徽省双核城市、长三角大城市、华东地区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安徽创客之城,南京都市圈成员城市,合肥都市圈城市,G60科创走廊中心城市。芜湖地处长三角西南部,南倚皖南山系,北望江淮平原。是华东重要的工业基地、科教基地和全国综合交通枢纽。芜湖市下辖4个市辖区、4个县,总面积6026平方公里,截至2017年底,全市常住人口369.6万人。
芜湖自古享有“江东名邑”、“吴楚名区”之美誉。芜湖明代中后期是著名的浆染业中心,近代为“江南四大米市”之首。芜湖港是长江水运第五大港、安徽省最大的货运、外贸、集装箱中转港,国家一类口岸。芜湖地处皖南国际旅游文化示范区,旅游资源丰富,有方特旅游度假区(已建成四期)、天门山、鸠兹古镇、大白鲨海洋公园、丫山风景区、马仁奇峰、赭山公园、雕塑公园等景区。
2017年,芜湖在中国地级市全面小康指数排名第46。2018年4月2日,芜湖入选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支持新一批城市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名单。2017年,芜湖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065.52亿元。
2018年10月,获得“2018年国家森林城市”荣誉称号。2018年11月,入选2018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名单。2018年12月,入选2018中国大陆最佳商业城市100强、2018中国大陆最佳地级城市30强、 中国创新力最强的30个城市之一。
2018年12月,被民政部确认第三批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
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流程:
1.纸票贴现流程:查询验票(约5分钟)→签订转让协议(约5分钟)→确认支付系统打款(约5分钟)→企业查询帐户确认贴现款到帐→我们业务人员收票,交易完成。
 
2.电票贴现流程:贴现企业背书我司指定背书账户,我司签收后及时打款,客户收到款项,交易完成。
 
合作伙伴:全国各地各类银行、金融机构等。
 
服务对象:全国各地各类企业、个人、工厂、银行、金融机构等。
 
服务方式: 企业只需提供真实有效、背书连续完整的纸票或电票,经办人身份证和企业银行帐户,贴现款10分钟内即可到达企业指定的账户。
   
贴现优势:
1、回头背书,三查票,瑕疵票,背书不清楚不规范,都可办理;
2、信誉高,打款快,安全快捷,无需合同发票,10分钟内可打款到企业指定的任一个或多个对公账户;
3、与各大银行,金融机构等企业直接合作,保证利率行业最低;
4、专业优质的服务团队,在最短的时间内为您排忧解难。

唐朝的“飞钱”、宋朝的“便钱”,票据业务在中国有着上千年的历史,随着时代的变迁与市场的推动,我国票据业务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逐渐演变出包括本票、汇票、支票在内的多种票据品种。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当前票据体系中的重要一员,从1985年开始便被我国政府尝试全面推广,但由于早期缺乏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约束,国内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商业承兑汇票在我国发展并不理想,业务量远低于同时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随着国内经济增速放缓,我国经济逐步进入“三期叠加”的“新常态”时期,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国内结算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又将扮演怎样的角色?本文仅针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概念、司法保障、发展现状、功能运用及未来发展思路等方面,说说商业承兑汇票那些事儿。
一、概述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定义
通俗来讲,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企业签发并由企业到期兑付的一种票据,本质上是基于商业信用的规范化结算工具和债务凭证。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明确定义了商业汇票的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办法》同时明确: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基于上述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定义为: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并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规范与保障
我国在1995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针对商业承兑汇票各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要求,明文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 和付款的责任;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为进一步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票据法》同时规定: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被拒付汇票金额、相关延付利息,包括持票人应追索人追索已清偿全部金额及对应利息或相关费用等;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经2004年8月修订后一直沿用至今,为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及纠纷处理提供了司法依据。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票据法》提供了进一步的解释与完善,规定明确:“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 、第21条 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质上是对票据无因性的强调,对合法善意持票人的保护。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同样对市场上的商业承兑汇票结算起到了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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