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种限制流通的票据背书,您收到过吗?
  • 文章来源:未知
  • 时间: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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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清楚,背书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也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背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主要方式。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所以承兑汇票的流通性大大的增强了。但是以下四种背书却限制流通:
 
断头背书
第一种
 
在票据流通中,能见到的是背书中的ABCD连续背书的,但出现了一种如A转让于B,C转让于D,即缺了B转让于C的环节,缺乏了B与C之间的背书,称之为断头背书。
 
断头背书是背书不连续的现象,一般被认为只是影响持票人权利和债务人的完责问题。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因此须提供其合法方式取得的证明,仍能证明票据是有效的。
 
有涂改的背书
第二种
 
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时常会发生背书涂改的现象。背书涂改有三种可能,其一是背书人在书写过程中不慎写了不规范的简化字;其二是写错了字;其三是对所记载的文句涂去或消除。
 
关于背书涂改对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一般认为有两种影响,其一是遵循国际惯例《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第16条规定“涂销的背书视为无记载”,其二是认为涂改人在追索权上不享有完整的权利。
 
禁止背书的背书
第三种
 
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两种。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
 
背书人在作背书时,撰写了禁止新的背书的文句。如“不得转让”,即意味着对被背书人免除担保责任或者再作背书,如果该票据到此不再转让,那么其票据效力和权利与一般票据相同。如果再要转让,一般接受者也不容易接受。
 
设质背书
第四种
 
设质背书又称质押背书,或质权背书。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的所为的背书,并将相关票据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这是属于不转让背书,即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立质权,在背书上写有“质押”或“抵押”字样。
 
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权利,并强以按设立抵押权的金额享有票据权利。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活动运行过程中,已经有大量的企业从事票据设质活动,如利用票据进行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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