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已背书的承兑汇票发生兑付风险如何抢救
  • 文章来源:未知
  • 时间: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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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电子商业汇票直接在电票系统中流转,企业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完成背书,故极少存在先前纸质票据可能出现的伪造变造票据、背书不连续、票据信息不全或模糊难辨认等影响票据效力的情况。
     故目前票据风险更多集中于出票人或付款人本身偿付能力不足、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间的衔接(如无基础关系、无对价开票;或票据前后手之间基于基础关系产生的票据义务的抗辩权等),非拒付追索的行使方式以及关键时点票据行为的证据固定等。
 
  在出票人或付款人本身偿付能力不足时,票据风险易集中爆发,因此,对该种票据需重点加以防范。 
 
一、梳理相关票据的到期时间和金额情况
 
1.梳理相关票据的到期时间
 
根据不同票据的到期时间合理安排后续处置事宜,提前做好应对方案,开展证据留存等工作。
 
2.梳理相关票据的金额
 
根据票据的不同金额划分风险等级:金额较大的票据兑付难度更大、逾期未兑付产生的利息等损失更高、维权成本更高;金额较低的票据按期兑付的可能性更大。并根据不同风险等级确定是否向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进行支付、如何向前手背书人及出票人进行追索等。
 
二、梳理相关票据的背书情况
 
梳理每张票据的前手背书人经济状况,做好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前手背书人进行追索的准备。建议重点考察与公司自身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前手背书人和直接后手背书人的经济状况,理由如下:
 
1.若取得该票据所依据的基础交易关系中,该后手背书人未按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则公司自身可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抗辩,不向其支付相应金额的被追索款项;
 
2.若与公司自身有直接业务往来的前手背书人经济状况较好,则可基于维护双方业务关系角度与其商谈向其行使追索权事宜;
 
3.若存在票据背书人回头背书、且公司自身的背书在两次背书之间,则持票人进行追索时,公司自身可建议持票人直接向该回头背书人进行追索而使公司自身免于票据义务。
 
三、考察票据的保证情况,没有保证人的建议要求承兑人提供履约担保
 
1.若票据上有记载保证人及保证日期,应进行记录并做好建议持票人向保证人先行追索的准备;
 
2.若票据上无保证记载,则整理相关票据信息后,建议与出票人沟通,要求其向贵司出具第三方保证人的保证书或提供银行保函,载明在公司向追索人履行付款义务后再行追索时与出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需注意的是,此种保证方式并非票据上的保证责任,而是一般民事保证责任,即便最终无法追究保证人的票据保证责任,亦可通过要求其承担担保法上的保证责任降低公司风险。
 
四、若公司目前持票,则将票据回头背书给前手的背书人
 
针对公司目前尚持票、且尚未到期的票据,公司可在与前手背书人有经济往来的基础上将票据回头背书转让给票据上的前手或更前的背书人。若后续最终持票人选择了向该二次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则公司自身可能因此免于票据义务。
 
五、对出票人和付款人的信用信息进行调查
 
对出票人和付款人目前是否有标的额较大的未决诉讼、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已发行的融资产品,如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的金额和到期情况。以上法定义务的到期日前后,出票人和付款人的违约可能性更高,公司可在掌握这些关键节点的情况下制定自身的风险防范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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