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票据背书人被贴现行追索,并非无计可施!
  • 文章来源:未知
  • 时间: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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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票据义务不仅是承兑人与出票人的责任,同样作为票据的背书人,也无法免除自己的票据义务。而对于背书人来说,最大的义务恐怕就是在承兑人无法付款时,对持票人承担一个连带的补充责任,即成为票据追索权的追索对象。
 
一般来说,相较于商票,银票的背书人通常是淡定的很。商票会违约,财票也能违约,但总没听说过正儿八经的银行承兑汇票会违约吧!这一梦幻,恐怕在2019年的包商银行事件中彻底被破灭。先是包商银行出现兑付困难,到后来2019年5月24日被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实施接管。
 
 
同时,利好消息传来,存款保险基金将会对承保的债权进行保护。说到这,不管是包商票据的持票人还是背书人恐怕心里都会默默的开心。然而,又一份文件来到,让包商票据的背书人们心头一紧。
 
 
2019年6月2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工作组发布了《关于包商银行承兑汇票保障安排的公告》,公告指出:
 
对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汇票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原合同及交易规则正常流转和到期付款,存保公司对承兑金额全额保障。然而对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汇票合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存保公司对承兑金额提供80%的保障;未获保障的剩余20%票据权利,包商银行将协助持票人依法追索。
 
 
 票友提问
 
包商票据的背书人可说的上是相当忐忑!尤其是对于那些票已经被贴现进行的背书人们。毕竟5000万以上,恐怕持有人只能是贴现行啦!票据已然被成功贴现,贴现行若发起追索,背书人一定要承担付款的责任吗?
 
01。追索的发生条件
 
要解答背书人在被追索时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先跟随票研社,扒一扒追索的发生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节第六十一条对追索权的发生条件进行了描述: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0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要求
 
 
 
01。首先,就是持票人要证明自己是合法的持票人,拥有票据权利;
 
02。其二,持票人要提供承兑人已经拒绝付款的证明,即拒付证明;
 
03。第三,如果没有拒付证明,那就寻找其他有关证明,证明承兑人拒付,如: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三)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四)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如此说来,如果贴现行对包商票据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至少要完成2个动作:
 
第一,证明自己是合法持票人;
 
第二,提供拒付证明。
 
律师说法-合法持票人
 
赵伟喆律师表示,包商票据的背书人在面临贴现行的追索时,其实可以“大胆的、全面的”进行抗辩。尤其是对于贴现行的合法持票人身份进行确认。目前贴现行对于贴现申请材料的审核多是基于形式审查,但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贴现行对材料的审查容错程度要更低,若是出现连一般人审慎注意后即可避免的过失,贴现行依旧可能丧失票据权利。
 
票研社评—拒付
 
再来说说拒付的问题。目前包商票据的兑付方案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工作组做出。从主体来说,并非包商银行。那么包商票据是否属于承兑人拒付值得思考。这就涉及到接管方案到底属于什么性质?
 
03。接管方案属于什么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在接管期间,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系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指定负责人,制定的接管方案自然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基于该点,尽管法律规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但是包商银行本身已被行政机关接管,在接管期间内的票据拒付行为应属于接管组织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包商银行无法履行票据付款责任。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承兑人主体的拒付行为,仍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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