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转标,央行《管理办法》出台,标准化票据
  • 文章来源:未知
  • 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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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在颁布正式稿的同时,还很贴心的发布了“关于《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以下简称“《反馈》”)。
 
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稿》,有哪些重要改动?
 
贴心的《反馈》基本上已经对全部重要改动,都作了解释说明。
 
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发展,央行制定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28日起实施。
 
5月27日金融委办公室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中提出要出台《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支持将票据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后在债券市场流通,支持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标准化票据,发挥债券市场投资定价能力,减少监管套利,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和供应链融资。
 
《管理办法》明确标准化票据的定义、参与机构、基础资产、创设、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等,规范标准化票据业务发展。
 
“票据是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也是金融机构资金交易和资产负债管理的工具。受多种因素影响,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可得性和效率还有待提升。从金融机构资产交易的角度来看,票据个性化特征比较明显,价格形成机制较为复杂,标准化程度不够高。”央行在起草说明中称,标准化票据以票据作为基础资产,联通票据市场和债券市场,有利于发挥债券市场的专业投资和定价能力,增强票据融资功能和交易规范性。
 
截至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央行共收到47家机构和个人的有效意见17条(扣除重复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央行对反馈意见逐一进行研究分析,对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与法律专家、市场机构进行研讨论证,最终采纳意见9条,部分采纳意见3条,未采纳意见5条。
 
与今年2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央行对标准化票据的定义进行了调整。
 
《管理办法》明确,标准化票据是指存托机构归集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等分化受益凭证,属于货币市场工具。而在《征求意见稿》中的定义则是存托机构归集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受益证券。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三点不同:一是明确存托机构有协助追索职责,明确允许存托机构自行组织标准化票据认购或委托金融机构承销;二是删去了票据资金保管机构和再投资相关条款;三是在反馈意见中明确,标准化票据不属于资产支持证券,不限制定向发行,此外,关于信息披露、背书转让流程、评级要求和重大违法违规认定、具体规则及协议、交易流通机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将由票交所另行起草细则。
 
在规范基础资产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基础资产应符合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依法合规取得等条件。原始持票人在存托时以背书方式将基础资产权利完整转让,有效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原始持票人对基础资产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存托机构和票据经纪机构应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负责基础资产的统一登记托管。
 
对比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将承兑人、贴现行、保证人等信用主体和原始持票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调整为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在强化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上,《管理办法》明确,存托机构应在标准化票据创设前和存续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对标准化票据投资价值判断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标准化票据的投资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约定享有权利。标准化票据存续期间,发生重大事项和存托协议约定情形的,由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管理框架。
 
具体来说,标准化票据的承销、登记托管、交易流通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现行管理规定。为更好实现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联动,标准化票据同时在两个市场交易流通。考虑到标准化票据期限较短,其创设采用事后报告制度,事前管理主要依靠信息披露,相关基础设施负责日常监测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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