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
  • 文章来源:未知
  • 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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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横空出世。我们经过仔细研读,总结了如下九项重点分享给大家,欢迎批评指正:
一、定性:标准化票据不是票据,标准化票据业务也不同于ABS。
投资者不会持有票据权利,而是一种受益凭证。票据的流转在《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不同于其他资产。票据不符合基础资产的性质、合格基础资产的标准及类别等规定,因为不能被认定为ABS。
二、正文提及最多的内容: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从2月14日《征求意见稿》问世,到3月中旬征求意见结束,再到6月28日《办法》正式出台。标准化票据的标的从银票转向商票,控制金融风险仍然是监管最重视的大前提。
三、标准化票据业务采用(事后)备案制,无需审批。
四、标准化票据的核心参与主体:存托机构,只能由银行或券商担任。
和其他的标准化资产发行业务一样,银行、券商会成为业务的核心参与机构,拥有很高的话语权。银行保理、券商票据资管一直以来存在于市场,但体量有限。办法发布以后,银行、券商的参与必定会催生出新的行业生态。
五、商业保理可以作为票据经纪机构,受存托机构委托,归集基础资产。但票据经纪机构的票据经济业务与自营业务必须严格隔离。
具有基础资产(票据)归集能力的机构不仅仅是商业保理公司。但与其他机构相比,商业保理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熟悉所在的行业、发达的民间票据市场,无不为商业保理公司的资产归集功能提供了便利。但对于隔离的具体要求,《办法》并未明确。
六、对于作为基础资产入池的票据,《办法》的要求十分宽泛。未要求真实贸易背景及背书转让次数。
除了最基本的质押、转让等权利限制,或是更基础的合法、权属等要去被提及,全文几乎没有任何硬性要求。但没写要求不代表没有要求,出票人的主体信用、信贷额度以及存托机构自身的风控要求,这些都会成为实际操作中的决定性因素。
七、原始持票人、存托机构、投资者签订的主协议应为《存托协议》。
八、存托机构可自行归集基础资产!
这点要求曾经有业内机构在征求意见时要求取消,但并未被人行采纳。理由是底层资产(票据)归集乃是市场行为,不应给予过多干涉。此规定直接导致了商业保理在整个标准化业务过程中的附属地位---业务开展无商业保理可,却不可无存托。
九、《办法》给予市场一个月的缓冲时间。7月28日之前,一切照旧。
总体而言,《办法》为票据从业者打开一扇门的同时,也关上了一扇门。这一条崭新的大道中,你我不是最初的主角。想要拿到更多的戏份,就必须增加自身的谈判的筹码。增强自身的专业素质,成为超高水准的票据市场人才,这点将会在新一阶段中,成为每位票据从业者共同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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